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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物价局 延安市城管局 延安市水务局关于推进城镇供水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市价发〔2014〕146号

来源:延安市物价局 点击量:697 发表时间:2014-12-18 16:39

各县区物价局、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根据陕西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70号)精神和《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水价制度

    按照《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计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见附件1。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二、实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见附件2。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的确定,根据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下达用水定额。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三、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可适当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差异增加用水基数妥善解决。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以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四、执行范围

    对具备到户条件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式水价;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户全部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执行时间

    延安市区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做好呈报审批和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供水企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和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

   (三)要建立居民阶梯水价低收入家庭保障机制,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四)各级价格、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反映,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1.延安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表。

 2.延安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表。


 

 

延安市物价局      延安市城管局       延安市水务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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