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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20900000003
发文字号: 陕发改县域〔2021〕188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1-12-0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县域〔2021〕1884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2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1628号)要求,我们编制完成了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18765万元(含劳务报酬不低于2815万元)。受益对象为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优先吸纳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建设领域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二、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内涵。要指导有关县(市、区)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通过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尽最大可能满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各有关县(市、区)要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认真完善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根据“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的要求区分劳务工程量和机械工程量,专门设置章节对项目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进行测算,科学论证工程建设的务工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工时、岗前技能培训人员数量等,逐项测算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及额度,并在项目概算(预算)表中对每项具体工程应发放劳务报酬金额及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予以单列。

  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编报2022年财政以工代赈任务建议计划并开展前置性审查的通知》要求,我委对各地储备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把关,遴选出一批带动当地农村群众就业效果明显、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较高的以工代赈项目,并形成项目清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项目清单(见附件2),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按照《2021年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压紧压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四、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和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手续,加快完善项目开工建设各项条件。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要尽量简化或合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或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作为业主单位的,要鼓励以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采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自主组织当地群众开展项目建设。

  五、扎实开展群众务工组织。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群众务工组织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务工岗位设置、务工管理、务工监督、岗前技能培训等工作任务。业主单位要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组织动员当地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要及时与务工群众签订用工合同(协议),并做好务工考勤、台账登记和岗前技能培训等具体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把施工单位对群众务工的管理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

  六、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各有关县(市、区)要在劳务报酬不低于中央资金15%的基础上,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按统一规范台账做好劳务报酬发放登记,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弄虚作假行为。要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时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要督促监理单位要把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县级相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七、积极拓展多种赈济模式。要认真梳理总结2020年以来国家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形成的经验做法,按照“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的实施模式,积极利用地方财政以及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创新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赈济模式,进一步丰富以工代赈赈济功能。

  八、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监管。要对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2021年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指南(试行)》,围绕项目前期工作、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落实、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使用、赈济模式拓展等开展常规性和机动式监管,确保以工代赈“赈”的政策作用落地落实、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高效。我委将通过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市县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申报下一年度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的重要依据。

  请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至有关县(市、区),同时将正式文件报我委备案。


  附件:陕西省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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