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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机械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提交时间 2023-08-11 11:31:39
信件内容 本人在雁塔区凯森福景雅苑小区有一机械车位,虽为机械车位,但系开发商为交付验收而建,并无移动功能,与普通车位无差别,申请安装充电桩,电力部门在未上门勘察情况下拒绝,理由是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发改委相关文件,机械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经查阅,文件中并未提及机械车位不允许安装充电桩,更别说无移动功能的机械车位。而且本小区已有用户安装充电桩并正常使用,该车位有正常机械移动功能,为何能审批安装?电力部门这种不到现场勘查便一刀切拒绝安装申请的做法是否属于懒政不作为,恳请有关部门根据上位法,灵活运用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审批本人安装申请,响应国家绿色低碳号召,引导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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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各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经验,在移动式机械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电源线将在车位及充电口中间悬挂,移动中会有车位无法运行,车位超限故障以及损坏正在充电车辆的风险;

  2.根据GB/T51313-2018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3.0.4.7 分散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场所;4.0.1.4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综上,移动式机械车位在移动过程中,容易发生剧烈振动,同时相关设备、建(构)筑物发生移动,难以保证相关安全距离要求;

  3.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所以,可移动的机械式车位不在支持建设范围内;

  4.来信中描述“虽为机械车位,但系开发商为交付验收而建,并无移动功能,与普通车位无差别”无相关佐证,认为其车位仍应按照可移动式机械车位考虑;

  5.对于来信中描述“而且本小区已有用户安装充电桩并正常使用,该车位有正常机械移动功能”,将由供电部门或物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两个车位在安装条件环境中是否有区别,并核查已安装充电设备文件,若已安装充电设施车位不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将要求车位使用者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