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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制度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韩物价发〔2015〕103号

韩物价发〔2015〕103号

来源:韩城市物价局 点击量:1,575 发表时间:2015-11-11 16:37

水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陕价商发〔2014〕7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供水阶梯水价制度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区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1.按照1:1.5:3的级差,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三阶梯基本水价分别为2.25元/m³、3.38元/m³、6.75元/m³。

    2.同步调整污水处理费。将居民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立方米;将非居民和特行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4元/立方米。

    3.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水量按每户3人及以下计量,年用水量120立方米,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基本用水量3立方米;第二级水量每户年用水量为120-18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年用水量为180立方米以上。

    4.居民阶梯水价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居民用水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5.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此类用户基本水价为2.30元/立方米。

    二、自来水公司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一律按照水表户外计量的建设要求、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结算到户,避免出现边建边改、越改越多的严重浪费现象。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二、三级用水量的阶梯水费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户表改造、运营、维护、城市新建供水管网、供水水质工艺改造等。

    三、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低保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四、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居民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自来水公司要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取得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阶梯水价的顺利实施。同时,在阶梯水价执行后,自来水公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执行明码标价,维护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居民阶梯水价自2015年10月1日起抄见表量执行。

 

    附件:韩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表

 

 

韩城市物价局

2015年9月23日

附件

韩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表

 

                                          价格标准

用水计量

年/立方米

基本

水价

抄表到户

改造资金

水资

源费

污水处

理费

合计

 

一级用水量

(120)

2.25

0

0.30

0.95

3.50

二级用水量

(121-180)

3.38

0

0.30

0.95

4.63

三级用水量

(181以上)

6.75

0

0.30

0.95

8.00

合表用户

2.30

0

0.30

0.95

3.55

执行居民水价

的非居民用户

2.30

0

0.30

0.95

3.55

非居民

3.10

0.18

0.72

1.4

5.40

特行

8.20

0.18

0.72

1.4

10.50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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