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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陕价商函〔2012〕18号

来源:省物价局 点击量:1,943 发表时间:2012-09-12 16:44

咸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请示》(咸价字〔2012〕1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批准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桑拿、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行业用水。

  二、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石头河水库供咸阳市原水价格核定为:供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50元、供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60元,结算地点为周至县马召镇,具体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用水结构协商确定。

  三、适当调整咸阳城区非居民用水和特行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调整。

  2、非居民用水价格分两步调整。第一步将行政事业用水价格和经营服务业用水并为一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08元和3.78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5.05元、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1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95元;第二步工业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3、特行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6.4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4、供咸阳机场销售价格执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免征污水处理费后由现行每立方米2.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95元。

  5、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将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类用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30元提高到0.72元,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提高到1.10元。自备井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自来水提价幅度同步提高。

  四、建立居民用水抄表到户改造资金

  为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规划要求建设,已有居民住宅要加快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改造费用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同时在自来水价格调整中安排每立方米0.18元改造费用,专项用于户表改造。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加大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耐心做好用户解释工作,保证水价改革平稳推进。

  水价调整方案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择机出台。石头河水库供咸阳市原水价格的调整时间与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步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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