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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定价目录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