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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津陕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我委对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及宝鸡市(太白、凤县)、西安市(周至县)申报的项目进行了审核研究,现对拟列入2023年津陕对口协作资金的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7天。如对拟选项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反映。
联系电话:029-63913327
传 真:029-63913092
邮 箱:fgwqyc@shaanxi.gov.cn
附件:2023年津陕对口协作资金项目公示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