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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量:3,522 发表时间:2020-04-30 17:45

陕发改标[2020]2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中电彩虹(大连)建工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黄浦路网络产业大厦1101室。

  被投诉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8楼。

  二、基本情况

  “宝鸡大剧院建设项目泛光照明工程”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宝鸡大剧院建设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招标活动(招标项目编号:SCZH2020-ZB-0076/003)。2020年4月10日,投诉人就“宝鸡大剧院建设项目泛光照明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规定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对评标委员会客观性、公正性提出投诉;2.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规定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函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其补正材料。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审得分情况进行了复审,并组织相关招投标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投诉问题进行了会商,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经查,原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得分基本合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经查,被投诉人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投诉人邮件质疑,2020年3月31日收到投诉人纸质文件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4月1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在质疑期内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对质疑期内未暂停招投标活动的问题进行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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