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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施追赶超越助推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的意见

来源:投资处 点击量:2,383 发表时间:2017-06-20 17:5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追赶超越要求的通知》(陕字〔2016〕84号)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4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全省地税系统追赶超越方案》(陕地税发〔2016〕137号),现就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实施追赶超越助推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已占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省民营经济还存在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强,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间投资信心不足等突出问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常态下民营经济发展,提出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着力点,并于2016年10月出台了《若干意见》,从破解融资难题、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等5个方面制定了22条对策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定位上来,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精神实质,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背景下,以政策为依据、问题为导向,对症施策、精准发力,毫不动摇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省加快发展、追赶超越的潜力和活力所在,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为便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实施追赶超越助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促进发展、涵养税源的高度,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成本。

    三、持续改进税收服务

    《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较多,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校和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政策信息服务。要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除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一律不得再实行税务行政审批,也不得以事前审核搞变相审批,进一步畅通政策渠道;同时,要推行纳税服务规范,落实“五证合一”要求,深化国地税合作,实施纳税服务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确保税收政策及时落地,发挥应有作用。

    四、督促检查跟踪问效

    坚持逐级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政策落实,同时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纳税人反映税收政策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督促整改。要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对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局长信箱、“陕西省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等渠道反映的税收问题,要认真研究答复,帮助解决问题,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附件:实施追赶超越助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实施追赶超越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税收政策

 

    一、鼓励民间投资

    (一)西部大开发。

    1.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基础设施。

    2.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投资保障性住房。

    5.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四)投资文化和社会事业。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2018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2.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投资三农产业。

    14.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7.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投资环境保护。

    19.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2.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二、支持科技创新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支持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9.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0.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3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3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7.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8.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9.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40.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扶持民营企业梯队成长

    (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43.201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未达到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4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4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6.企业改制重组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四、其他税费优惠

    47.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8.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9.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0.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3.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

    5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55.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内容如遇国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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