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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金处 点击量:22,189 发表时间:2020-03-06 16:21
陕发改财金〔2020〕22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省国资委,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145号文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经营合法合规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申请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审核申报。
  (二)请省国资委、其他省属企业、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填写《陕西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分批次将名单以正式公文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电子版名单和正式公文PDF版。本月提交时间为3月13日下班前,后续每月限报两批,请分别于每月5日、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班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以收文时间为准。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省国资委、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第一道关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名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将失信惩戒对象纳入申报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针对各市区报送名单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申报企业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录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及时调出名单,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实施失信惩戒。
  (三)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相关附件电子版下载方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电子材料报送至fgwcjc123@126.com。
  (三)纳入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结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雷 蕾 63913193      
      崔江昊 63913209 63913206(传真)
 
  附件:1.陕西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模板)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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