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点击量:0 发表时间:2023-07-31 09:09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队《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现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

  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1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每人次60元;科目二考试每人次300元;科目三考试每人次150元。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每人次60元;科目二考试每人次120元;科目三考试每人次80元。

  二、补考收费标准

  以上每个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申请考试时,考试费均按相应科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再收费。

  三、其他事项

  (一)参加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相应考试费。申请增驾车型需要单独对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免收考试费。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的,按照所考科目考试收费标准收取。

  (二)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按规定申请取消预约,公安部门退还相应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请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根据成本费用及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收费标准。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03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