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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能源局综合处 点击量:1765 发表时间:2022-09-05 15:40

陕发改标〔2022〕3号


  投诉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2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业

  被投诉人1: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地 址 :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招贤镇丈招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高升

  被投诉人2: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武

  被投诉人3: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0号102幢

  法定代表人:富志刚

  投诉人就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东翼回风立井通风机组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SCZC2022-ZB-1089/001)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主通风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请求:一是依法暂停招标人、代理机构共同组织的东翼回风立井通风机组设备及安装工程采购招标活动,对被投诉涉嫌违法事项进行详细调查,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二是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主通风机,责令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

  投诉人称:一是在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未答复投诉人异议的情况下,继续招投标活动,匆匆确认中标人,同时未将中标结果通知投诉人。二是招标人正在使用的两台风机没有煤安证,依法应当责令招标人停止使用、停产整顿。中标人在本次采购招投标中提交的煤安证系其前身已经失效的证件,但其通过违法手段不正当获取该证,并通过与中标人相互串通使用该证。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通知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询问了解质疑、答复等相关情况,核查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结果如下:

  1.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问题回复、候选人公示以及中标结果均通过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已通过陕西采购与招标网知晓中标结果,即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中标结果通知至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有证据显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之行为,不符合取消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中标人之情形。

  4.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附有所投型号风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符合《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东翼回风立井通风机组设备及安装工程答疑回复》中“各投标厂家所投型号风机在投标时必须已取得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要求。

  5.关于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投诉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通风机型号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无关,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监管事宜。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投诉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研究,本机关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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