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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法规处 点击量:2945 发表时间:2023-02-10 09:40

陕发改标〔2023〕1号


  投诉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文科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2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业

  被投诉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保当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大啊包壕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 征

  被投诉人: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东十一道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

  被投诉人: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顿华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斯·本杰明·舒斯特

  投诉人就“小保当一号煤矿二号风井主通风机设备采购(机械部分)”(招标项目编号:0866-22A2SXQY485)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招标活动,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请求:一是依法暂停采购人、招标机构共同组织的小保当一号煤矿二号风井主通风机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对被投诉涉嫌违法事项进行详细调查;二是依法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三是依法追究被投诉人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开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称:一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未明确答复投诉人提出的书面质疑与异议的情况下,继续招投标活动。二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多次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满足投标条件。三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人多次强调的事故事实、提交的事故线索视而不见、且未依据承诺开展调查。四是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文书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通知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询问了解异议、答复等相关情况,核查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结果如下:

  (一)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暂停了招标活动,经调查,招标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暂停了本项目的招标活动,同时经核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异议后,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立即暂停了招标活动,且就投诉人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回复,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结果公示,故本项目招投标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招标文件约定的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被修改的情形。

  招标文件约定的“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投标人资格要求,该规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而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即该条款暂未见无效或应修改的法定事由。且投诉人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证据材料,故投诉人请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本项目招标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情形。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关于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豪顿华公司在其他项目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线索,投诉人并未提供实质性有效证据,故本项目招标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项目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豪顿华公司在其他项目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并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佐证材料,故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处理决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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