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001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点击量:306 发表时间:2019-12-18 14:17

陕发改办复〔2019〕254号

高建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散煤治理中推广使用兰炭发展其相关产品替代散煤的建议》(第10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深入推进散煤治理,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关中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安排,我委牵头制订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明确了散煤治理目标、原则、标准,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作为一项重要治理措施,提出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和暂不具备煤改电、煤改气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同时,建立高效环保清洁取暖产品目录,积极推广洁净型煤+高效环保炉具、太阳能+电取暖、生物质+专用炉具模式,用多能互补方式支撑群众用得上、用得起、可持续、有质量的清洁取暖。

    为推动散煤治理方案落实,我委协调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我省散煤治理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建立清洁取暖设施和运行“双补贴”政策。经努力争取和反复做厅局工作,最终将高效环保炉具和洁净煤分别纳入设施和运行补贴范围。9月15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关中地区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政策的通知》(陕财办〔2019〕116号),提出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推广洁净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过渡的,参照煤改电、煤改气补贴标准执行。这为洁净煤的推广使用奠定了政策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委坚持认为,散煤治理应切合国情和农村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将洁净煤替代和煤改气、煤改电作为同等重要的治理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洁净煤也属于散煤,只能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山区作为过渡性措施使用,并将相关要求体现在政府文件中。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督查检查中,洁净煤替代户数不作为散煤治理成果进行认定,这成为影响基层推广洁净煤的重要因素。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市区按照“四宜”原则合理制定散煤治理计划,在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农村实际,解决群众用不上、用不起问题。

    感谢您对散煤治理工作的关心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也恳请您对我委的工作继续给予关心和指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