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4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点击量:306 发表时间:2018-06-04 16:55

陕发改办复〔2018〕95号

石光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榆林市生态保护与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第2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榆林市是我省唯一的市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在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努力下,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情况的中期咨询评估报告中显示,我省榆林示范区位列143个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中第37位。

    按照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4〕2115号)文件精神,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政府投入难以满足需求,要采取政策引导,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到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和运行管理模式。榆林市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采取向使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征收治理恢复保证金和水土流失补偿费。榆林市充分发挥治沙英模在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中的作用,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此国家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将实施的创新举措纳入亮点做法。

    我委对榆林市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十分重视,积极支持榆林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工作。“十二五”以来,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亿元支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京津风沙源、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有效改善了榆林市区域生态环境,积极协调红碱淖湿地保护陕蒙省际合作机制,促进了红碱淖湿地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推动了红碱淖湿地生态补水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榆林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

    今后,我委将按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工作要求,结合国家、省和榆林市有关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榆林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和榆林市广大群众一道,为把榆林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而不断努力。
    再次感谢您对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