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第480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点击量:463 发表时间:2017-06-01 14:14

陕发改办复〔2017〕208号

 

毛宗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冬季天然气“气荒”的提案》(第480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关注,您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冬季储气调峰设施问题

    我省大部地区冬季需用气采暖,因此季节性峰谷差较大,西安等主要采暖地区冬夏用气峰谷差已超过4:1。目前,我省各市燃气公司现有储气调峰球罐共19台,水容积8.1万立方米,调峰能力为53万立方米/日,主要用于小时调峰。此外,西安市秦华天然气公司建有一座小型LNG储罐,储气量为210万立方米,日最大供气量30万立方米。同时,为提高全省供气保障能力,我省安排建设了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项目和杨凌LNG应急储气调峰项目,其中:关中环线储气调峰管道项目全长298公里,储气量543万立方米,已于2014年11月建成通气;杨凌LNG应急储气调峰项目包括2座3万立方米储罐,储气量为3600万立方米,调峰能力900万立方米/日,已于2015年建成投产。另外,我省已建成投产安塞华油、靖边西蓝等8个LNG液化项目,水容积10万立方米。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相关要求,我省加快了全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2014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全省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各市要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形成至少不低于保障本地区用气高峰期间平均3天以上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同时,在2015年出台的《“气化陕西”二期方案》中将储气调峰项目列入了重点建设内容,提出各市在达到基本供气保障能力要求的基础上,要逐步实现储气规模达到年用气量的10%以上。明确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也可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增强应急调峰能力。将增供气量与储气设施规模相挂钩,天然气销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有储气设施的地区增加供气。目前,我省调峰储气设施还远远不够,“十三五”将是重点推进的目标。

    二、关于城市燃气企业购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调峰用气问题

    近两年,我委就冬季高峰期调峰用气的气源和价格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研究,并与上游供气企业中石油、延长石油集团等多次沟通协调。我省冬季供气紧张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发改委的关注,连续两年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要求我省各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高峰时通过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获得调峰用气,但由于调峰气价格的问题使得燃气运营企业没有使用的积极性。2016年11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的精神,省物价局及时出台了《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112号),规定对省内储气设施(不含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在冬季用气高峰时段,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可多渠道采购天然气满足调峰保供需要,如需由省天然气公司长输管道代输,代输的管输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省天然气公司为保障冬季高峰用气采购的调峰用气价格,按照冬季高峰时段有序供气和受益者付费的基本原则,由供用气各方以合同约定等形式协商确定调峰用气具体价格。去年冬季供暖期间,省天然气公司据此对用户单位超出分配指标量的用气需求,利用储气调峰设施和西气东输二线等调峰资源,按照“谁用气、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调峰资源市场化供应体系,与下游用户开展了调峰业务,切实提高了调峰能力。

    三、关于各级政府适当补贴问题

    近几年,为了“降污治霾、保卫蓝天”,有效控制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关中各市都实施了煤改气工程。2017年2月,省政府出台的《陕西省铁腕治霾关中地区2017年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中,对拆除或改气的燃煤锅炉,每蒸吨给予2万元补助;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用户初装费补贴1000元。2016年11月,省物价局出台关于调峰气价的相关文件后,上、中、下游供气企业都将调峰成本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向下疏导,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分摊成本,增加的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关于用户负担部分调峰气成本的问题

    去年年底,省政府在专题研究《陕西省铁腕治霾关中地区2017年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时,与会代表也提到了用气成本由各级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分摊的问题。目前实际操作的结果是,对于非居民用户,由各级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共同分摊了调峰成本;对于居民用户,由各级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各级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分摊解决。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