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80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档案室点击量:2,109 发表时间:2014-07-01 16:31

陕发改办函〔2014〕234号

中国农工民主党陕西省委员会:
  贵委关于整顿治理小水电保护秦巴山区水安全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建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小水电开发基本现状
  小水电是我省水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偏远地区用电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陕南汉中、安康和商洛地区,通过小水电开发,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以电代柴”等工程,解决了陕南三分之一县、数百万农民用电问题,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小水电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当地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工业、农业、旅游业、商业、养殖业等的发展,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建成农村水电站647处,总装机122.45万千瓦,“十二五”前三年,全省农村水电累计新增装机31.3万千瓦,完成投资31.6亿元,小水电累计上网电量105亿度,节约标煤约33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10万吨,对促进节能减排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省小水电开发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大量进入小水电建设领域,小水电加快发展的同时,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7年、2010年,有关媒体两次报道安康市岚河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问题,引起了国务院、水利部及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了重要批示。农村小水电建设对环境破坏已为社会所诟病,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委会同省水利厅制定印发了《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开发小水电在规划设计、申报程序、核准规定、建设监管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会同省水利厅对河流生态用水下泄标准、工程设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小水电对河流生态影响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小水电开发引起河道减水、断流等问题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处罚等措施,下泄生态流量的要求并未得到完全落实。
  根据各市统计结果,全省小水电项目共涉及191条河流,已建成的647处电站中,69处为结合防洪、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利用电站,其余578处为纯发电项目。647处电站中,引水式电站593处,占电站总数的92%。引水式及混合式电站这种开发方式决定了在正常发电情况下厂坝区间河道减水,如果不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枯水期甚至出现断流的情况。此问题主要在枯水年份、非汛期比较突出,2013年为特枯年份,来水较上年减少30-40%,个别电站来水甚至低于多年平均流量10%的标准。
  造成此问题,在技术方面主要原因是:一是在开发理念上存在局限性,项目建设时没有生态流量的意识和要求。规划、设计、审批都是坚持资源充分利用的开发理念,一米水头都不浪费。二是2007年以前建设小水电项目,对生态流量政策上没有要求,技术上没有工程措施,这部分电站有449处,装机69万千瓦。三是有要求,但无法有效监督。2007年以后,我省对下泄生态流量的标准、工程设施、运行方式等提出了明确意见,大部分电站能按要求建设生态放水设施,但有些市批项目把关不严,缺乏监管人员和监督手段,存在检查时放,不检查不放的情况。
  三、加强监管,多措并举,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及建议,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委将会同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在小水电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的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
  1.开展生态流量下泄专项治理活动。一是积极开展清查工作,查明每个电站所在河流现状、生态需水情况、生态放流工程现状,建档监管。按照多种方法科学合理的确定河段需要的生态流量及电站应下泄的生态流量,作为水资源调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管理的依据。二是加快落实泄放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应确保在死水位条件下泄水的流量不小于要求的最小生态流量。三是优化电站运行方式,对调蓄水电站要改变运行方式,实行有利于保护河流生态的调度和运行模式,当来水量小于生态流量要求时,全部下泄不发电。
  2.加快陕南三市小水电开发规划的修订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生态功能、环境功能和景观功能,对以往的水能开发规划进行修订,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批的规划作为核准小水电立项建设的前提和依据。
  3.严格小水电建设准入制度。开发建设小水电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防洪安全、土地利用、移民安置、电站上网等条件,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和审查审批程序。
  4.加强电站建设和运行的监管。严格实行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开工报告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小水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在环评、水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实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电站调度运行模式,妥善处理发电运行与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统筹确定合理的下泄流量,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和管理要求,避免电站运行造成下游河段脱流,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生态环境和当地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5.重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对小水电开发涉及移民安置的,要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确保移民“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6.加快研究建立水能资源有偿利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要把小水电开发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建立资源、生态、经济补偿机制,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同时使当地群众在水电开发中受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5日

(联系人:鱼江涛    联系电话:8729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