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档案室点击量:3,233 发表时间:2014-07-01 11:34

陕发改办函〔2014〕120号

李秀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全省扶贫搬迁政策的建议》(第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移民搬迁对象标准问题
  我省陕南地区和陕北移民搬迁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其它地区的移民搬迁主要是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和生态移民,这三方面的资金主要是中央投资,对搬迁对象、实施范围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而且都要求进行整体搬迁,避免搬富不搬穷现象。因此,“凡提出申请的农村常驻人口,都可以享受搬迁政策”目前实施的条件还不成熟。
  二、关于统一移民搬迁补助标准问题
  统一的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是顺利实施各类移民搬迁项目的重要保障。从近几年全省组织实施移民搬迁的实践中,省级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想方设法向高标准看齐,在国家相关移民搬迁补助标准不同和同一搬迁户不能同时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政策的情况下,虽然通过整合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等资金,提高了搬迁补助标准,但和陕南陕北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比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建议和反映,提高移民搬迁补助标准,同时努力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的支持力度;其次,积极争取加大省级财政对移民搬迁的投入力度,推动全省移民搬迁补助标准的总体统一和平衡,进一步减轻搬迁群众负担。
  三、关于加大对宝鸡扶贫移民搬迁的支持力度问题
  我委对宝鸡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十分重视,一方面,我委将积极和宝鸡市各方面协调沟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工作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在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项目时对宝鸡市继续予以支持和倾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4日

(联系人:王小京,电话:029-8729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