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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30100000008
发文字号: 陕发改成本〔2022〕212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2-11-3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发改成本〔2022〕212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5号)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定期开展成本监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周期为三年,每年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监审周期结束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供水企业会计核算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为监审期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二、合理核定职工人数

  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城镇的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按日生产能力每万立方米不高于12人核定;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下城镇的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按日生产能力每万立方米不高于15人核定。不含制水环节的供水企业,可适当降低定员人数标准。

  三、正确处理特许经营权费用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有关政策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明确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

  四、据实分摊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因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应按实际补偿年限平均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供水量取值期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非生产用房按50年,其余按规定年限上限确定。计入定价总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以及计算单位定价成本采用的供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核定数取值。

  六、及时获取开展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供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说明材料及相关依据。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表,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资产卡片。

  3. 供水量、售水量、原水量(取水量)、外购成品水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4. 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工艺服务流程及管网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6. 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供水企业设计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7. 城镇供水行业管理规范、管理制度,以及行业会计制度。

  8. 经营机构设置及人员岗位情况说明。

  9. 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加强成本监审工作指导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应当抄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八、推行成本信息公开

  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负责组织实施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定价成本信息,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在企业门户网站或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监审期间供水成本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24日


  (1-64〔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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