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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1200000005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0〕1666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不予批复陕西建工(铜川)新型材料工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12-03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予批复陕西建工(铜川)新型材料工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20〕1666号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陕西建工(铜川)新型材料工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铜发改环资〔2020〕154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通过项目节能报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由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位于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区,项目建成后年产4×500万平方米无石棉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年产150万平方米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和年产150万平方米无机预涂装饰板,项目总投资50002万元,项目代码2017-610204-30-03-030428。

  经我委委托济南市工程咨询院评审,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陕西建工(铜川)新型材料工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经初审、专家评审、复审和延期修改后,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节能报告》中项目生产和用能工艺方案深度不足,作为重点用能工艺的蒸汽利用方案不合理且不符合实际情况,主要用能设备不全面,能源消费量计算和能效水平偏差较大,导致难以对项目用能方案、能源消费水平及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等内容得出科学、客观和准确的评审结论。

  鉴于上述问题,我委决定不予批准陕西建工(铜川)新型材料工业园项目节能报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未获通过,不得开工建设,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要进行监管。请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切实提升节能报告编制水平,评审报告中指出的上述问题未经修改完善,不得再次上报审查。

  项目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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