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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1200000023
发文字号: 陕发改运行〔2020〕1729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12-16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20〕1729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煤炭、电力企业,陕西煤炭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继续坚持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十三五”期间,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不断健全,“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得到广泛认可,签约履约率稳步提升,产运需各方有效衔接,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煤炭中长期合同充分发挥了“压舱石”的作用。请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有关工作,从推动上下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行业平稳运行的大局出发,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签约行为。

  (一)多签、签长、签实煤炭中长期合同。供需双方要科学分析供需形势,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合理确定2021年煤炭供需总量,及早签订数量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

  (二)煤炭中长期合同要有量有价真实有效。为促进合同更好履行,各供需企业要按照《2021年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进行合同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

  (三)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2020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要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按各占50%权重综合确定。

  (四)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此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中长期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精心组织,抓紧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录入和汇总工作

  (一)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录入工作即日起启动,定于2020年12月29日24时结束,请完成产需衔接的煤炭企业尽快在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网合同汇总系统(www.westcoal.com.cn)进行录入。

  (二)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要在2020年12月30日完成合同汇总工作,经我委确认后,将汇总结果上传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合同汇总系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与西安局集团公司进行衔接落实运力。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三)配置铁路运力纳入重点监管的合同供应方要在2021年1月25日前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www.ncexc.cn)录入合同,供需双方均要在线签订诚信履约承诺,没有签订履约承诺的一律不予确认。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最终确认的重点监管合同及时向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共享。

  (四)各供需企业每月11日前要在线报送上月和年度累计合同履行情况,报送至陕西煤炭交易中心,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享至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未按期报送履约情况的合同,经提示仍不报送的视为未履行。

  (五)为加强铁路运输保障,实现煤炭运输需求为铁路运力资源的有机结合,煤炭企业应按照本企业2020年铁路实际发运量不超过110%的比例提报运力需求。

  三、相关要求

  (一)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季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运力。我委将建立合同履行考核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审批、运力调整和信用约束方面,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西安局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运力衔接,对于在我省交易平台完成录入的合同,要优先保障20万吨以上电煤中长期合同,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10万吨以上煤炭中长期合同运力安排,并加大浩吉、瓦日新增运行线路的运力配置。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量应不低于2020年水平。

  (三) 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衔接工作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切实保证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联系人:高歌   029-63913066    13991882327

      郭强   029-68518875   13309181573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2.《2021年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xls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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