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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254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9〕1517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不予批复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山阳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9-11-29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予批复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山阳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9〕1517号

渭南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山阳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渭发改字〔2019〕93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通过项目节能报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由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建设,位于渭南市合阳县澄合矿区,项目设计新建生产能力300万吨/年矿井及配套同规模选煤厂。总投资278208万元,项目代码2018-000291-06-02-003197。
  经我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审,陕西元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山阳矿井及选煤厂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经过延期修改,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缺少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的评估、总平面布置图不完整、采用电锅炉供暖方案的合理性分析评估不到位、节能技术措施评估不到位、单位产品能耗计算错误等,难以对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水平、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对地方的影响等内容和指标得出科学、客观和准确的评审结论。按照《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评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于上述问题,我委决定不予批准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山阳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未获通过,不得开工建设,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要进行监管。请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切实提升节能报告编制水平,评审报告中指出的上述问题未经修改完善,不得再次上报审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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