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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421
发文字号: 陕发改新能源〔2018〕1732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安塞致远新能源有限公司致远安塞砖窑湾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8-12-3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塞致远新能源有限公司致远安塞砖窑湾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陕发改新能源〔2018〕1732号

延安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延发改字〔2018〕40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当地电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同意安塞致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致远安塞砖窑湾5万千瓦风电项目。
  二、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总投资42680万元,其中资本金占20%,由企业自筹,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三、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致远安塞砖窑湾50兆瓦风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陕自然资预审〔2018〕34号)批复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并从严控制用地面积。
  四、风电场运营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项目业主应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环保、规划、用地、林业、电网等相关手续。项目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五、建设期间如需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我委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和相关权益。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核准。
  六、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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