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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589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795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7-12-2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陕发改环资〔2017〕1795号

安康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请求对我市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节能审查的报告》(安发改环资〔2017〕54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2017年9月底上报,10月19日召开评审会,11月22日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公路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该项目运营初年、第9年、末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别为5295.22吨标准煤、6169.24吨标准煤、6790.39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分别为1532.06万千瓦时、1800.83万千瓦时、1981.81万千瓦时,单位正线公里能耗分别为45.21吨标准煤/公里年、52.06吨标准煤/公里年、57.32吨标准煤/公里年。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对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系统优化;照明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收费站采用ETC系统;服务区建筑维护机构、窗墙比继续优化,采用中水回用系统,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进一步降低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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