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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59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79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曲江新区供热项目一号能源中心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7-12-2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曲江新区供热项目一号能源中心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陕发改环资〔2017〕1794号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曲江新区供热项目一号能源中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7〕241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能源消费量25418.3吨标准煤,其中天然气消费2169.15万立方米,电力消费555.54万千瓦时,锅炉效率95%,单位供热标准能耗35.90千克标准煤/吉焦。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回收锅炉余热和汽化潜热,自动调节空气配比,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高效换热设计,选用热损小管材,提高管网热传输效率;选用节能变压器,自动无功补偿,加强谐波治理,鼓风机、水泵等选用高能效设备,进一步降低系统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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