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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596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67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品质西安城市夜景亮化建设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7-12-06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品质西安城市夜景亮化建设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陕发改环资〔2017〕1674号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品质西安城市夜景亮化建设提升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7〕37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能源消费量20516.63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16693.76万千瓦时。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因地制宜,分区设置不同照明系统;合理选择高能效LED灯具,并综合考虑配光、反射率、维护量等性能需求;积极采用物联网智能控制系统,合理设置系统运行方案;进行谐波处理,提高系统配电效率;适合区域积极采用太阳能照明系统。将城市亮化、绿色照明、智慧点建设统筹规划,进一步提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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