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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598
发文字号: 陕发改高技〔2017〕1662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7-11-3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发改高技〔2017〕166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基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中央及省属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制定了《2018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指南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2018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电话:63913296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电话:87611220
 
  附件:2018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2018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根据《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申报指南,作为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依据。
  一、资金支持范围
  1. 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航空航天、增材制造、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及分子医学、新型疫苗、高端医疗器械等高端生物技术,重点支持一批对产业优化升级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2. 支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2018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的投资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1. 对重大产业化和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贴息额度按照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2. 对创新能力建设及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适当安排投资补助。
  年度内单个项目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三、项目申报条件
  1.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陕西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政策规划,能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 申报项目应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或2018年上半年能够开工的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已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城市规划、土地、环保、节能评估等建设手续齐备,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已经落实;
  3. 申报单位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应在60%以下;
  4. 申报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和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文件;
  5. 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已获得省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申报。正在承担财政支持项目但尚未完成的不再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并填报《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3)。项目总投资中不包含申请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银行承贷证明文件(市级分行以上),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落实文件、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环保部门意见;必要的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土地部门意见、节能评估意见等,同时提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布的证书、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3. 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应出具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应出具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或合同),贷款承诺(或合同)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项目申报程序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基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区、基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2. 中央大型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 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2018年1月12日前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4份,包括电子版光盘1张)、省财政厅(1份,包括电子版光盘1张),逾期不再受理。
  4. 各单位在向各级发改、财政部门申报的同时,应通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xmk.sf.gov.cn)填写承担单位及申报项目的有关电子数据。
 
     3. 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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