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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60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633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陕西省眉县至太白县公路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7-11-24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省眉县至太白县公路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陕发改环资〔2017〕1633号

宝鸡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陕西省眉县至太白县高速公路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宝市发改能源字〔2017〕407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运营初期、中期、远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别为3208.03、3570.49、4389.52吨标准煤,单位正线公里能耗64.81千克标准煤/年。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隧道用电负荷进一步优化,风机采用实时智能控制,照明采用LED;收费站积极采用ETC系统和移动支付系统;服务区与停车区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暖通、给排水、照明选用高能效设备,降低建筑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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