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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08804
发文字号: 陕发改气候〔2016〕1691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6-12-2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陕发改气候〔2016〕1691号

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属重点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低碳试点示范,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低碳发展实际,“十三五”将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严格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重点领域和特色区域为突破口,创新机制,统筹规划,科技支撑,协同推进,积极创建能源消费低碳化、产业发展循环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设施服务便捷化、生活宜居绿色化的低碳发展新模式,在全省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争创国家级示范项目。
  二、主要途径
  近零碳排放是指通过统筹规划,推动产业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应用减源增汇、绿色能源替代、碳产品封存及生态碳汇补偿等综合措施,不产生或抵消碳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借鉴国际、国内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典型经验,实现途径主要有:
  1. 减源。大幅度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余热余气余压能源梯级循环利用,加快节能低碳技术改造,提高能效和碳效,减少碳排放量。
  2. 增汇。保护和增加区域内树林、草地和农田,实施科学耕作农田,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提高有机肥料使用比例,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3. 替代。积极利用水电、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实现零碳排放。
  三、试点范围
  按照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和区域先行试验试点,“十三五”重点在工矿区、农业园区和民用建筑三个领域进行试点示范。
  四、试点目标任务
  1. 工矿区。包括煤矿、油气田、大型化工企业及火电厂等。①实施瓦斯和煤层气抽采、伴生气回收及余热余气余压循环利用;②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③在生产工艺中实现碳氢互补,碳被中和或固定;④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减排技术;⑤森林碳汇交易,购买碳储配额等。通过上述综合碳减排措施,实现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消费及余热余气余压等能源循环利用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均为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30%以下。
  2. 农业园区。以设施农业集中区和特色农庄为主,实施农光互补工程,充分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农田秸秆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污水进行资源化处置再利用;发展农用沼气替代化石能源;利用邻近工矿企业余热余气供暖供热水;试点农业园区生产设施实现全部可再生能源供电及供暖;生活用能绿色低碳化。
  3. 民用建筑。包括居民小区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建筑物能源系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相结合的能源形式;建筑物屋顶及南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采用分布式并网模式自发自用;区内实施太阳能路灯照明及雨水收集再利用;利用邻近工矿企业余热余气采暖供热等。试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目标为供暖、制冷、照明三项消耗小于25千瓦时/平方米·每年,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创建近零碳排放示范建筑。
  请各市区、省属重点企业集团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筛选一批符合条件、有望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农业园区作为试点,并梳理其典型经验、实施方案、技术路径及制度措施等,上报省发改委。经专家审核后将列为全省试点单位,并择优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试点单位名单及典型材料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上报省发改委(文字版及电子版一并上报)。
  联系单位: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 系 人:巩祥夫    联系电话:029-63913166
  电子邮箱:sxfgwqhc@126.com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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