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进行了审核,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其进行了认定,并在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众对所公示的企业未提出异议,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本次认定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共46家;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18家,复审认定的企业28家(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二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以及未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附件:1.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情况表;2.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情况表.xls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