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
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通知规定对于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107号)。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认真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确保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附件: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