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陕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价格,保障电力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必要性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近期,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电力供应矛盾逐步积累。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2012年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2011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二)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2012年1月1日起,省内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市场交易电煤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一)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已设立的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和标准执行,不得提高。
四、明确部门责任,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省发展改革委协调铁路管理部门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省内电煤及出省重点合同电煤的运输;督促煤炭企业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督促各地进行自查自纠,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国家电煤调控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
(二)省物价局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一是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越权设立、超标准征收、双重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的现象。三是强化对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监督检查,对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2012年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优先保障省内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确保省内电煤及出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要求,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煤炭 价格 调控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工信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