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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400010850
发文字号: 陕发改能源〔2005〕1338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能源〔2005〕133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05-12-29

陕发改能源〔2005〕133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发改能源〔2005〕133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
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严格执行煤炭项目建设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规定程序审查核准内容,申报煤炭项目。抓紧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建设总规模200万吨及以上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建设总规模200万吨以下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煤矿单项工程建设要符合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开发规划要求。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充分发挥市场和政策引导作用, 加快整合改造小煤矿,促进其技术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和资源回采率等全面提高。 同时,要继续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3、加强对煤炭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提高煤矿建设规模标准,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低于30万吨/年,回采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在建煤矿项目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炭规划、满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外部条件落实,但核准文件不齐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程序补办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规新建(扩建)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建,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善后工作。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调查和清理工作情况及附表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我委。省上将对调查和清理结果进行重点检查。
  联系人:王  壬         电  话:029-87292467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煤炭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煤炭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煤矿安监局、各地市人民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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