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点击量:72 发表时间:2018-01-09 10:49
陕价认转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见P245]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领会精神,统一认识,把价格鉴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总结了过去多年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的定位、主要职责和工作规范。该办法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正确理解各项条款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价格系统整体优势,切实把价格鉴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对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与价格鉴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陕价信转发[2001]16号)精神,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价格认证中心,配备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对已建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要巩固、充实、完善;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地方要抓紧组建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认证中心工作。
三、鉴于目前我省价格鉴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复核裁定工作仍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条件,省上可逐步在设区市设立复核裁定分支机构。
四、加强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凡未取得机构、人员资质和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价格鉴定、认证工作。全省从2005年7月1日起,价格鉴证结论书实行由两名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为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要积极鼓励价格鉴证人员参加价格鉴证师考试,妥善解决价格鉴证师考试、注册等费用问题。已经取得价格鉴证师资质的人员,应充实到价格鉴证岗位。
贯彻执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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