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点击量:127 发表时间:2018-01-09 10:31
陕价认发[2006]122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计划)局、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行为,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行为,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因施工、建设、交通事故及人为破坏等原因受到损坏后的损失价格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的依据。
第四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并直接受理下级移送处理(标的额3万元以上)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各设区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工作。全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统一由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未经委托的,市、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得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  承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六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行为,由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当事人填写由陕西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在收到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委托书后,指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及时到现场勘察,并现场出具《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勘察记录》,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勘察记录》上签字。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应有2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鉴定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
第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与公路管理部门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清单》。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3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也可直接向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  公路及附属设施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或破坏价格鉴定,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委托书
附件2: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
附件3: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附件4: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现场勘验记录
附件5: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清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