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

来源:未知 点击量:11 发表时间:2018-01-09 10:20
陕价认发[2008]11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类价格评估机构直属的分支机构如果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不需单独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需进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2、我省经行政许可后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价格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名单,将指定在“陕西省价格信息网”上公布(网址是:http://www.spic.v.cn)。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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